第十六条

有效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

(二)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养护维修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建设工程,做好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的保护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