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线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方案设计综合、初步设计综合和施工图综合,形成管线建设工程和道路设计综合图。

管线综合设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协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