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管线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线权属、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资料交底,会签管线现状总平面图,并形成交底记录。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相关管线权属、管理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底记录、管线保护协议组织施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