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查询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依法开展管线调查,对拟建范围内地下管线进行详查,探明地下管线现状,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既有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所属管线现状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