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