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和相关详细规划、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城市更新、城市道路建设、城市道路挖掘、重点项目建设等年度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城市管线建设需求,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