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黄骅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和黄骅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