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定第八条有效黄骅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开展南大港湿地的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水环境、保护与利用等情况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监测,建立南大港湿地资源数据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状况。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