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占用南大港湿地。

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确需占用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