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南大港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海洋、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南大港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南大港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南大港湿地开展日常巡查管护、资源监测,组织实施或者参与湿地修复,预防、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