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黄骅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大港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并将南大港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履职工作内容。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和黄骅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南大港湿地保护、修复、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