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大港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和制止的权利。
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南大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网络平台等,为公众举报提供便利,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对破坏南大港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