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湿地自然景观、动植物资源、大洼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展符合南大港湿地保护规划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推动南大港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黄骅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南大港湿地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确定湿地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利用强度;加大世界自然遗产地宣传力度,推动地方文化与湿地资源深度融合,打造观鸟研学、湿地观光等生态旅游产品,开发具有南大港湿地特色的文创衍生品,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与利用。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