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