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