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