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及履行情况。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列车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提示等信息公布于车站和列车内醒目位置。

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报站名和文明提示语。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