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