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过湖、过河等水域的隧道及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