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四)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五)过湖、过河等水域的隧道及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