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响轨道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项目中,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不可分割、需要统一实施的工程,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