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地表、地上、地下立体分层登记制度。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妨害上方土地使用权。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