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