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详细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