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六堡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如实记录下列事项:(一)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和农药残留物检测结果,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二)生产的工艺、等级、数量和陈化起始日期、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生产加工记录和有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