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从事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下列事项:(一)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使用地点、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二)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等。种植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鼓励其他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植主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