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使用地点、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二)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等。

种植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鼓励其他适制六堡茶的茶树种植主体建立种植生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