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