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