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的,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合议庭组成人员、到庭的检察人员以及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