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法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