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加强管教,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组织、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