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加强管教,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有关组织、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