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