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发展兴边、惠民安边、团结固边、文化润边、治理强边等的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