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创建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创建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创建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