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