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职责,或者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