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金融部门应当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有条件的边境乡镇增设网点,强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加大对边境地区产业、民生等重点领域支持,助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