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发展兴边第三十一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措施,有序开放传统边民互市贸易,建设边民互市贸易场所,逐步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范围和规模,引导互市贸易向规范化、可持续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