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发展兴边第三十二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政策协同、资金投入、技术支撑、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