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发展兴边第三十条有效边境地区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开放合作平台和智慧口岸建设,推动贸易合作、服务管理,优化通关流程,降低通关成本,提升口岸安全、综合服务能力和便利化水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