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发展兴边第二十九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旅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民俗、乡村、生态等相关文化和旅游产业,挖掘、保护、开发利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文化资源和文物古迹,促进边境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