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资源禀赋,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畜种改良和林草保护工作力度,提高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不断健全边境地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