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发展兴边第二十七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优先发展符合边境地区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推动产业园区、生产基地、开放平台等建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品附加值,培育壮大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和企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