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能源规划和建设,优化清洁能源布局,落实涉边重大水电规划项目,加快电力联网,强化电网末端电源支撑,大力推进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巩固提升农村电网,推动主电网覆盖边境地区,加大成品油、天然气运储设施建设,建设多能互补、军地共享的综合能源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绿色矿业和资源加工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