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发展兴边第二十二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协调推动铁路、航空规划和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构建以国省干线为骨干、农村公路和沿边公路为基础的国(边)防公路网络,提升边境地区路网密度和通达深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