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第三章 发展兴边第二十四条有效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农村供水、重点水源、防汛抗旱减灾等工程,强化水资源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和防灾减灾抗灾能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