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实施长城保护工程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根据长城保存状况实施相应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和保护性设施建设。对面临突发严重危险的长城点段,有关区文物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部门。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