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各长城点段保护机构。保护机构由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长城保护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长城日常养护、巡视监测、调查研究、社会宣传、群众组织等工作,建立保管日志,协助实施保护修缮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区的文物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