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长城周边山体、水体和植被等生态环境,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